什么是產品標準
產品標準系指對產品結構性能、規格、質量特性和檢驗方法所做的技術規定,它可以規定一個產品或同一系列產品應滿足的要求,以確定其對用途的適應性。產品可以是軟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服務。
產品標準根據其功能可分為產品交付標準和企業內使用的產品標準。
產品交付標準系指作為產品生產、交付檢驗、驗收和仲裁檢驗用的依據,是生產企業對消費者和社會的產品質量責任承諾。
產品交付標準必須是符合《*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要求的合法標準。產品交付標準應符合: a) 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b) 有關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 c) 企業聲明執行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注:企業聲明系指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產品的聲明書、說明書、質量證明書、裝貨清單、交貨單、標簽上注明采用的標準。 d) 企業產品標準。包括: 1) 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時,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 2) 企業為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作為出廠交付依據的企業產品標準; 3) 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加以補充規定,并作為出廠交付依據的企業產品標準。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是備案企業產品交付標準
辦理條件
企業標準備案證書
企業標準備案證書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該企業標準應辦理備案。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各市(縣)直屬局分工如下:
1、在國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注冊企業和省屬企業的產品標準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處備案。
2、市(縣)屬企業和在市(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企業的產品標準在各市(縣)質量技術監督直屬局備案。

一、企業標準備案流程:
企業向市局標準處提出備案申請,承辦人員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資料齊全且標準內容合格后,辦結備案手續。企業標準應在發布后30日之內辦理備案。標準內容的審查如下:
1.目的性審查: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嚴于、異于上述標準的,可制定企業標準并應達到制定標準的預期目的。
2.政策性審查: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強制性標準的規定,與相關標準協調一致。
3.技術性審查:標準規范性要素應體現目的性原則、性能原則、可證實性原則、數值的選擇性原則、避免重復原則。
a)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b)推進科技成果;
c)合理利用國家資源;
d)利于產品通用互換;
e)積極采用國際標準;
f)試驗方法科學,檢驗規則合理。
4.規范性審查:標準的編寫格式和表達方法符合GB/T1的規定。
二、申請標準備案企業須提交的資料
1.〈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申報表〉(需修訂的企業標準由企業填寫〈企業產品標準修訂申請表〉;(企業法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2.企業標準文本;
3.標準編制說明;
4.標準審定會議紀要;
5.企業產品標準審定會簽字表;
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標準的復審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標準的備案有效期屆滿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進行復審: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發展方針、政策作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的;2、新發布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3、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作了修訂的;4、企業生產工藝或者原材料配方等發生重大改變的。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備案程序按本指南第一條執行。
方法/步驟5:
五、有關法律責任1、根據《*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生產和貿易的依據;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2、企業產品標準應當由企業負責制定和發布實施,并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承擔責任。3、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后30日內,應當報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4、發現應當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或者超過備案有效期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注意事項
企業不按照規定備案,按無標生產進行處理,限期整改,到期不改的1萬元以下罰款。
每三年修訂一次,編號當中的年代號的目的就是為了在每次的修訂的時候確定替代版本,如Q/XXX000-2010替代Q/XXX000-2007。 每次修改都是在原來版本的基礎上修改的,修改版本的企業標準號也是不會變的,變的是年代版本號。

折疊登記程序
一、政策依據
1、《*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7號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標準化管理辦法》。
二、報送備案的材料
1、標準備案表;
2、標準文本(包括:目錄、前言、產品適用范圍、引用的標準、產品規格尺寸的的說明及示意圖、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儲存說明);
3、標準編制(修訂)說明;
4、必要的驗證報告;
5、標準的審定紀要或函審意見表;
6、企業引用的相關技術資料。
三、產品標準備案程序
1、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負責人批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報送備案材料(一式三份)到自治區建設廳辦理備案登記。
2、自治區建設廳標準定額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進行評審,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后,根據專家審核意見,由專家組組長匯總各專家意見后反饋企業。企業根據審核反饋意見,對產品標準進行調整和修改后,報建設廳標準定額處審定;
3、建設廳標準定額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符合標準備案條件的,在《自治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表》簽署書面意見,并加蓋備案章后,準予備案。同時報自治區技術監督局標準處辦理備案登記。
四、不予備案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1、標準(包括復審確認有效或修訂),未經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負責人批準、發布的;
2、備案材料不齊全的;
3、標準發布或復審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日備案期限的;
4、不符合國家標準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中規定的標準編寫要求的。
5、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強制性標準的。
6、標準備案后,未經過標準備案部門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業標準的取消備案資格,并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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